1.綠燈信號
綠燈信號是準許通行信號。按《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規定:綠燈亮 交通信號燈時,準許車輛、行人通行,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。2.紅燈信號
紅燈信號是絕對禁止通行信號。紅燈亮時,禁止車輛通行。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紅燈信號是帶有強制意義的禁行信號,遇此信號時,被禁行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,被禁行的行人須在人行道邊等候放行;機動車等候放行時,不準熄火,不準開車門,各種車輛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;自行車左轉彎不準推車從路口外邊繞行,直行不準用右轉彎方法繞行。
3.黃燈信號
黃燈亮時,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,可以繼續通行。黃燈信號的含義介于綠燈信號和紅燈信號之間,既有不準通行的一面,又有準許通行的一面。黃燈亮時,警告駕駛人和行人通行時間已經結束,馬上就要轉換為紅燈,應將車停在停止線后面,行人也不要進入人行橫道。但車輛如因距離過近不便停車而越過停止線時,可以繼續通行。已在人行橫道內的行人要視來車情況,交通信號燈或盡快通過,或原地不動,或退回原處。
4.閃光信號警告燈
為持續閃爍的黃燈,提示車輛、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,確認安全后通過。這種燈沒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,有的懸于路口上空,有的在交通信號燈夜間停止使用后僅用其中的黃燈加上閃光,以提醒車輛、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,要謹慎行駛,認真觀望,安全通過。在閃光警告信號燈閃爍的路口,車輛、行人通行時,即要遵守確保安全的原則,同時還應遵守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規定
5.方向指示信號燈
方向信號燈是指揮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專用指示信號燈,通過不同的箭頭指向,表示機動車直行、左轉或者右轉。它由紅色、黃色、綠色箭頭圖案組成。
6.車道信號燈
車道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,設在可變車道上,只對本車道起作用。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;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,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。
7.人行橫道信號燈
人行橫道信號燈由紅、綠兩色燈組成。在紅燈鏡面上有一個站立的人形象,在綠燈面上有一個行走的人形象。人行橫道信號燈設在人流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橫道兩端。燈頭面向車行道,與道路中心垂直。人行橫道燈信號有綠燈亮、紅燈亮兩種信號,其含義與路口信號燈信號的含義相似,即綠燈亮時交通信號燈,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;紅燈亮時,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,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,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。